第七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律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裁定组织、律师事务组织等因办案需求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检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作业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自己的机动车档案的,检查其身份证明。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要出示证明或许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事务领导批准。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挂号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居处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改变挂号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可以再出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律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裁定组织、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求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作业证;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公司代理应当出具委托书。
经审阅契合受理条件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事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机动车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未注册机动车查询函》、《送达回证》、《调取依据回执》、机动车档案复印件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部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律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裁定组织、律师事务组织等因办案需求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检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作业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自己的机动车档案的,检查其身份证明。
单位书面请求。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律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裁定组织、律师事务组织等出具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由相应组织出具的经办人作业证明
单位书面请求。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律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裁定组织、律师事务组织等出具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由相应组织出具的经办人作业证明
问 : 机动车所有人是个人的自己查询其名下机动车车辆信息需求带什么证件?
问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法律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公证组织、裁定组织、律师事务组织等因办案需求查阅机动车档案需求带什么证件?
咨询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档案科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事务大厅咨询台(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